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見習記者馬艷 通訊員黃容芳 投保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離現場,對於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否賠償?該如何賠償?6月18日,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投保人駕車致人死亡後逃離事故現場引發的保險糾紛。
  2013年6月,王某持逾期未年檢的駕駛證駕駛車輛與從事環衛作業的譚某發生碰撞,造成譚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王某未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而是駕車逃離現場,交警認定王某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王某向譚某家屬賠償了70萬元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商業險保險金30萬元。保險公司以王某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屬於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且王某的駕駛證過期,屬無證駕駛,拒絕賠付保險金。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王某遂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關於交強險部分,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本案交強險保險條款未將駕駛人逃逸規定在交強險的免責事由中。其次,王某的駕駛證雖顯示為逾期未換證,但並未被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不屬於“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關於商業三者險部分,根據該險種免責部分“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現場證據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約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付王某保險金11萬元。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以案說法:
  本案的爭議在於,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事由是否成立以及保險金如何計算的問題。對此,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成立,王某為逃避法律責任離開現場,未盡到救助受害人的義務,並最終導致受害人死亡,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應得到保險理賠。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事由不成立。投保人投保時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在收取保險費的同時應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出險後保險公司應支付相應的保險金。
  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法官認為,本案中,王某在事故發生時所持駕照有效期已屆滿,但是駕駛證狀態仍顯示為逾期未換證,並未被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因此,王某沒有按規定對駕駛證進行年檢的行為是違反有關行政法規的行為,屬於行政責任範疇,而不屬於條例中規定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而且上述條例未將駕駛人逃逸規定在免責事由中。可見,交強險立法原則是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條例和條款列明的免責情形除外。
  另一方面,依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第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現場證據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上述保險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可見,事故發生後,無論是駕車還是棄車逃離現場的,均為保險責任免除情形,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不能得到保險公司賠付。
  綜上,雖然肇事逃逸仍可得到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但超過交強險部分損失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同時,肇事逃逸面臨嚴重的行政及刑事處罰。法官提醒廣大車主,發生交通事故後,無論是否購買保險,要立即停車、報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積極配合警方調查。  (原標題: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仍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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